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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名稱:交通部民用航空局所屬航空站辦事細則

中華民國95年3月21日 修正

第三章  分層負責 第十二條
特等、甲等、乙等、丙等航空站公務權責分為三層。主任、副主任為第一
層;各組室主管為第二層;承辦人為第三層。第一層主官得將該層應負責
之部分公務,授權副主官處理。主官(管)於公出、請假時,由各該層副
主官或指定代理人代行其職權。
丁等航空站之層級得視各站實際業務授權情形訂定之。
第十三條
各站應就職掌範圍,依性質之繁簡、責任之輕重將公務區分為極重要、重
要、普通三種,並詳列分層負責明細表。
前項公務處理規定區分如下:
一、極重要及重要公務由第一層主管處理之。
二、普通公務由第一層主管授權第二層主管處理之。
第十四條
各站各級人員處理授權事務,分別負下列責任:
一、處理事務如有錯誤或顯然越權者依法負責。
二、普通事務以各組室名義行文者,如有錯誤,由各組室主管負責。
三、引用法令案例或文字數字及行文手續之錯誤,由擬稿人及主管負責,
    其關係重大者,各組室主管連帶負責。
四、文件繕寫錯誤,由承繕及校對人員負責。
五、文書、款項及物品之收發,如有遺漏或錯誤,由經辦人負責。
六、其他錯誤事項,依據職務說明書之規定,分別依法負責。
第十五條
第一層主管對授權事項,如發現被授權人有違反法令、逾越權限或指示原
則者,得隨時糾正之,必要時並得變更授權範圍。
第十六條
各站對外行文以主任名義行之;授權事項之行文,由相關主管負責核判。
第十七條
依分層負責之規定處理公務,如遇臨時特別案件必須緊急處理時,各組室
主管得依其職掌先行處理補請核定。
第十八條
各級人員職掌,依其職務說明書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