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職責
第十八條
總臺長綜理臺務,其職責如下: 一、本總臺工作計畫之指示及決定。 二、本總臺規章之重要原則指示及決定。 三、概算編製與預算分配之指示及決定。 四、機密及重要文稿之批閱及核判。 五、各單位工作之指揮監督及考核。 六、重要會議之主持及參加。 七、各級人員之依法任免、遷調、考核及獎懲。 八、其他重要公務之處理。第十九條
副總臺長三人,襄助總臺長處理臺務。 副總臺長一人襄助總臺長處理本總臺各單位業務規劃協調及飛航情報、飛 航管制、航空通信業務之督導、考核,其職責如下: 一、本總臺工作計畫之參與決定。 二、總臺長不在總臺時職務之代理。 三、重要會議之參加或代表總臺長出席。 四、各單位工作權責問題之協調與解決。 五、文稿之核閱、代判、會核及複核。 六、有關機密及重要文件之處理及分配。 七、飛航情報、飛航管制及航空通信單位工作推進之指導及其人員之派免 、遷調、考核、獎懲之擬議及核簽。 八、總臺長交辦事項。 副總臺長一人襄助總臺長處理本總臺航電、資訊管理及器材供應等業 務之督導、考核及協調,其職責如下: (一)本總臺施政計畫、工作計畫之參與決定。 (二)有關重要會議之參加或代表總臺長出席。 (三)文稿之核閱、代判、會核及複核。 (四)有關機密與重要文件之處理及分配。 (五)航電、資訊管理及器材供應單位工作推進之指導,權責問題之協 調與解決及其人員之派免、遷調、考核、獎懲、督導之擬議及核 簽。 (六)總臺長交辦事項。 副總臺長一人襄助總臺長處理本總臺航空氣象與行政管理業務之督導 、考核及協調,其職責如下: (一)本總臺施政計畫、工作計畫之參與決定。 (二)有關重要會議之參加或代表總臺長出席。 (三)文稿之核閱、代判、會核及複核。 (四)有關機密與重要文件之處理及分配。 (五)航空氣象及行政管理單位工作推進之指導:工作權責問題之協調 與解決及其人員之派免遷調、考核、獎懲、督導之擬議及核簽。 (六)總臺長交辦事項。第二十條
主任、塔臺長、區臺長承長官之命,處理本室、中心、塔臺、區臺業務, 其職責如下: 一、本室、中心、塔臺、區臺主管案件之分配及擬辦與主要文稿之撰擬及 文稿之審核。 二、本室、中心、塔臺、區臺主管技術資料或設計工作之分配研擬及審核 。 三、本室、中心、塔臺、區臺主管業務之策劃與執行之領導及監督。 四、本室、中心、塔臺、區臺例行文稿之代判。 五、本室、中心、塔臺、區臺主管範圍內有關規章之草擬及解釋。 六、本中心、塔臺、區臺所屬各單位工作權責問題之協調及解決。 七、本室、中心、塔臺、區臺人員考核獎懲之擬議及核轉。 八、本室、中心、塔臺、區臺人員任免遷調之擬議。 九、關於職責上應隨時提請總臺長、副總臺長注意之重要事項。 十、其他交辦事項。第二十一條
副主任、副塔臺長、副區臺長襄助其主任、塔臺長、區臺長處理業務,並 於主任、塔臺長、區臺長不在室、中心、塔臺、區臺時代理其職務。第二十二條
課長、臺長承主管之命,分掌各課、臺業務,其職責如下: 一、本課、臺主管業務之分配、審查及執行。 二、本課、臺主管業務推進計畫之擬議。 三、重要文稿或技術資料、設計之撰擬或研辦。 四、本課、臺文稿或技術設計之初核。 五、本課、臺人員督導及考核、獎懲之擬議。 六、其他交辦事項。第二十三條
主任管制員、主任報務員、主任氣象員、主任航詢員、工程司、副工程司 、幫工程司承主管之命處理所督導之事務,其職責如下: 一、班務之督導及工作席位之調整。 二、主管業務之分配、執行及查核。 三、臨時緊急情況之處理。 四、工作人員考核、獎懲之擬議。 五、其他交辦事項。第二十四條
技正、秘書、專員、設計師、分析師、管制員、預報員、觀測員、報務員 、航詢員、課員、工務員、助理設計師、助理管制員、辦事員、書記(雇 員)各承主官(管)之命處理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