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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名稱:交通部民用航空局飛航服務總臺辦事細則

中華民國88年7月16日,自發布日施行 修正

第四章  附則 第二十五條
本總臺設臺務會報,以總臺長、副總臺長、主任、塔臺長、區臺長組織之
,其他有關人員得通知列席。
第二十六條
本總臺各單位必要時得另訂業務手冊。
第二十七條
本細則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