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辦法依民用航空法第九十九條之十八規定訂定之。第二條
為辦理遙控無人機檢驗及操作人員測驗業務,交通部民用航空局(以下簡 稱民航局)得依業務需要委託其他機關(構)或團體辦理之。
本辦法依民用航空法第九十九條之十八規定訂定之。第二條
為辦理遙控無人機檢驗及操作人員測驗業務,交通部民用航空局(以下簡 稱民航局)得依業務需要委託其他機關(構)或團體辦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