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條文內容

名稱:遙控無人機檢驗及操作人員測驗委託辦法

中華民國109年2月21日,自109年3月31日施行 制(訂)定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辦法依民用航空法第九十九條之十八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為辦理遙控無人機檢驗及操作人員測驗業務,交通部民用航空局(以下簡
稱民航局)得依業務需要委託其他機關(構)或團體辦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