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受委託辦理遙控無人機操作人員測驗業務
第五條
受委託機關(構)或團體辦理遙控無人機操作人員學科及術科測驗業務者 ,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一、從事遙控無人機設計、製造或教育訓練之公、民營事業機構。 二、具有遙控無人機操作能力之政府機關、行政法人、大專院校、經政府 登記在案之財團法人或社團法人。 機關(構)或團體應檢附下列文件向民航局申請核准後,始得辦理遙控無 人機學科及術科測驗業務: 一、登記證明文件。 二、實際從事遙控無人機操作或設計、製造、教育訓練之說明及證明文件 。 三、監考人員或監評人員名冊。 四、具備測驗作業場地、設備之說明文件。 五、測驗業務工作手冊,內容至少應包括組織及人員職掌、測驗能量、測 驗作業及品質保證機制。 前項第三款之名冊如因人員離職或異動時,受委託機關(構)或團體應於 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十日內,檢附新名冊報請民航局核准。第六條
受委託機關(構)或團體辦理遙控無人機操作人員學科測驗業務者,應指 定具備下列條件之監考人員從事監考作業: 一、高中(職)以上畢業。 二、完成經民航局核准由受委託機關(構)或團體所辦理之訓練課程或民 航局所辦理之測驗相關訓練或講習,並取得合格證明文件。 受委託機關(構)或團體辦理遙控無人機操作人員術科測驗業務者,應指 定完成民航局所辦理之測驗相關訓練或講習合格並具備下列條件之監評人 員從事術科測驗作業: 一、基本級監評人員: (一)持有有效之遙控無人機基本級或高級專業操作證。 (二)近五年從事遙控無人機操作工作,操作經驗累積達二年以上。 (三)無因故意或重大過失致人死傷之遙控無人機失事事件。 二、高級監評人員: (一)持有有效之遙控無人機高級專業操作證。 (二)近五年從事遙控無人機操作工作,操作經驗累積達三年以上。 (三)無因故意或重大過失致人死傷之遙控無人機失事事件。 自本辦法施行後三年內,監評人員具有實務專業經驗,由其機關(構)或 團體之負責人檢附相關證明文件經民航局認可者,得不受前項相關操作經 驗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