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 附則
第二十六條
重大飛航事故之通報、認定、現場處理、訪談、調查及報告發布有關事項 ,涉及國際事務而本規則未規定者,運安會得參照有關國際公約及其附約 所定標準、建議、辦法或程序,另定行政規則補充本規則有關之規定。第二十七條
本規則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