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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名稱:氣象預報警報統一發布辦法

中華民國101年7月6日 修正

第四章  附則 第十六條
  中央氣象局觀測到我國沿海發生波高五十公分以上之海嘯時,應儘速發
  布海嘯報告,並迅速通報中央災害防救主管機關、相關單位以及新聞傳
  播機構,採取必要措施。
第十六條之一
  經中央氣象局研判海嘯將對我國沿海造成影響時,應儘速發布海嘯警報
  ,其種類、發布時機及通報對象如下:
  一、遠地地震所引起之海嘯:預測海嘯將於三小時內到達我國沿海時,
      應發布海嘯警報,並迅速通報中央災害防救主管機關、相關單位以
      及新聞傳播機構,籲請沿岸居民防範海嘯侵襲。
  二、近海地震所引起之海嘯:當偵測到台灣沿岸及近海發生地震規模七
      以上,震源深度淺於三十五公里之淺層地震時,發布海嘯警報,並
      迅速通報中央災害防救主管機關、相關單位以及新聞傳播機構,籲
      請沿岸居民防範海嘯侵襲。
  海嘯警報發布後,經中央氣象局研判海嘯之威脅解除時,應即解除海嘯
  警報。
第十七條
  新聞傳播機構或其從業人員,適時據實傳播中央氣象局發布之氣象、地
  震、海象等現象之預報或警報,著有績效且有具體事實者,中央氣象局
  得依有關規定予以獎勵。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