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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名稱:氣象預報警報統一發布辦法

中華民國101年7月6日 修正

第三章  警報特報及報告 第八條
  新聞傳播機構,應適時據實報導最新氣象、海象預報之資料。
第九條
  颱風種類依照其中心附近最大風速,分為輕度颱風、中度颱風及強烈颱
  風三種,其區分標準如下表:
┌────┬─────────────────────────┐
│颱風種類│      中  心  附  近  最  大  風  速              │
│        ├─────┬──────┬─────┬──────┤
│        │每秒公尺  │每小時公里  │每小時海里│相當風力(級)│
├────┼─────┼──────┼─────┼──────┤
│輕度颱風│一七‧二–│六二–一一七│三四–六三│八–十一    │
│        │三二‧六  │            │          │            │
├────┼─────┼──────┼─────┼──────┤
│中度颱風│三二‧七–│一一八–一八│六四–九九│十二–十五  │
│        │五0.九  │三          │          │            │
├────┼─────┼──────┼─────┼──────┤
│強烈颱風│五一‧0  │一八四以上  │一00以上│十六以上    │
│        │以上      │            │          │            │
└────┴─────┴──────┴─────┴──────┘
第十條
  颱風進入北緯十度至三十度、東經一百零五度至一百八十度之範圍內時
  ,中央氣象局應適時發布颱風動態。
第十一條
  颱風警報之種類如下:
  一、海上颱風警報:預測颱風之七級風暴風範圍可能侵襲臺灣本島、澎
      湖、金門或馬祖一百公里以內海域時之前二十四小時,應即發布海
      上颱風警報,將可能受侵襲之各海域列入警戒區域,以後每隔三小
      時發布一次,必要時得加發之。
  二、陸上颱風警報:預測颱風之七級風暴風範圍可能侵襲臺灣本島、澎
      湖、金門或馬祖陸上之前十八小時,應即發布陸上颱風警報,將可
      能受侵襲之直轄市或縣市行政區列入警戒區域,以後每隔三小時發
      布一次,必要時得加發之,並發布必要之風雨預測相關資料。
  海上颱風警報發布時,當預測颱風之七級風暴風範圍可能侵襲綠島、蘭
  嶼陸上時,應將綠島、蘭嶼列入警戒區域。
  颱風發生於臺灣本島、澎湖、金門或馬祖近海,或颱風之暴風範圍、移
  動速度、方向發生特殊變化時,得即發布海上或陸上颱風警報,必要時
  並得同時發布海上及陸上颱風警報,不受第一項之限制。
  颱風之七級風暴風範圍離開臺灣本島、澎湖、金門或馬祖陸上時,應即
  解除陸上颱風警報;七級風暴風範圍離開臺灣本島、澎湖、金門及馬祖
  近海時,應即解除海上颱風警報。颱風轉向或消滅時,得直接解除颱風
  警報。
第十二條
  各級政府、機關,因防災需要颱風警報資料時,應向中央氣象局或其所
  屬氣象測報機構登記。警報資料供應方式,由雙方洽定。
第十三條
  全國各報社在颱風警報發布後,每日應刊載最新颱風警報資料;各廣播
  電臺、電視臺接獲海上颱風警報時,應於新聞報導及氣象報告時間內播
  報,接獲陸上颱風警報時,應於其正常節目中隨時插播,迄陸上颱風警
  報解除時為止。
  各海岸電臺接獲海上或陸上颱風警報時,並應按國際有關規定轉播。
第十四條
  中央氣象局對可能造成生命或財產損失之大雨、豪雨、雷電、冰雹、濃
  霧、龍捲風、強風、低溫、焚風、乾旱等天氣現象,應儘速發布災害性
  天氣特報,並通知新聞傳播機構。
  前項新聞傳播機構對中央氣象局所發布之災害性天氣特報應即時據實報
  導,供有關機構及民眾採取防範措施。
第十五條
  地震發生時,中央氣象局應儘速發布地震報告,其發布方式如下:
  一、一級至三級地震,通知新聞傳播機構報導。
  二、四級以上地震,除通知新聞傳播機構報導外,並應通知有關機關採
      取必要措施。
  中央氣象局為地震報告事宜,得設置災害性地震應變小組。其設置規定
  由中央氣象局另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