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預報及警報
第十七條
全國氣象、地震或海象等現象之預報或警報,由中央氣象局統一發布。 但軍事或交通部民用航空局建制之氣象單位,因軍事或飛航安全需求對 特定對象所發布,或依第十八條第一項規定許可發布者,不在此限。 前項預報或警報之種類、內容、發布或解除及傳播程序事項之辦法,由 交通部定之。第十八條
機關、學校、團體或個人經中央氣象局許可者,得發布氣象或海象之預 報。但不得發布警報或災害性天氣之預報。 為前項發布時,應註明發布者之名稱全銜或姓名。 第一項發布氣象或海象預報之許可條件、許可期間、內容、程序、廢止 條件、廢止許可及其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交通部定之。第十九條
新聞傳播機構對中央氣象局發布之氣象、地震或海象之預報或警報,均 應適時據實廣為傳播;如有錯誤,經中央氣象局通知後,應立即更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