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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名稱:氣象法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六日 修正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八條
  軍事建制之氣象機構,除第九條及第十七條規定者外,不適用本法規定
  。
第二十九條
  本法未規定事項,涉及國際事務者,交通部得參照有關國際公約或協定
  及其附約所定規則、規程、辦法、標準、建議或程序,採用施行。
第三十條
  中央氣象局依本法提供氣象資料、儀器校驗、氣象專業服務或發給證照
  ,得收取費用。
  前項費用之種類及費額,由交通部定之。
第三十一條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