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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名稱:氣象法

中華民國104年7月1日 修正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八條(本法之排除適用)
軍事建制之氣象機構,除第九條及第十七條規定者外,不適用本法規定。
第二十九條(涉及國際事務之處理)
本法未規定事項,涉及國際事務者,交通部得參照有關國際公約或協定及
其附約所定規則、規程、辦法、標準、建議或程序,採用施行。
第三十條(費用之徵收)
中央氣象局依本法提供氣象資料、儀器校驗、氣象專業服務或發給證照,
得收取費用。
前項費用之種類及費額,由交通部定之。
第三十一條(施行日)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