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規則依發展觀光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六十六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旅行業之設立、變更或解散登記、發照、經營管理、獎勵、處罰、經理人 及從業人員之管理、訓練等事項,由交通部委任交通部觀光局執行之;其 委任事項及法規依據應公告並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第三條
旅行業區分為綜合旅行業、甲種旅行業及乙種旅行業三種。 綜合旅行業經營下列業務: 一、接受委託代售國內外海、陸、空運輸事業之客票或代旅客購買國內外 客票、託運行李。 二、接受旅客委託代辦出、入國境及簽證手續。 三、招攬或接待國內外觀光旅客並安排旅遊、食宿及交通。 四、以包辦旅遊方式或自行組團,安排旅客國內外觀光旅遊、食宿、交通 及提供有關服務。 五、委託甲種旅行業代為招攬前款業務。 六、委託乙種旅行業代為招攬第四款國內團體旅遊業務。 七、代理外國旅行業辦理聯絡、推廣、報價等業務。 八、設計國內外旅程、安排導遊人員或領隊人員。 九、提供國內外旅遊諮詢服務。 十、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與國內外旅遊有關之事項。 甲種旅行業經營下列業務: 一、接受委託代售國內外海、陸、空運輸事業之客票或代旅客購買國內外 客票、託運行李。 二、接受旅客委託代辦出、入國境及簽證手續。 三、招攬或接待國內外觀光旅客並安排旅遊、食宿及交通。 四、自行組團安排旅客出國觀光旅遊、食宿、交通及提供有關服務。 五、代理綜合旅行業招攬前項第五款之業務。 六、代理外國旅行業辦理聯絡、推廣、報價等業務。 七、設計國內外旅程、安排導遊人員或領隊人員。 八、提供國內外旅遊諮詢服務。 九、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與國內外旅遊有關之事項。 乙種旅行業經營下列業務: 一、接受委託代售國內海、陸、空運輸事業之客票或代旅客購買國內客票 、託運行李。 二、招攬或接待本國觀光旅客國內旅遊、食宿、交通及提供有關服務。 三、代理綜合旅行業招攬第二項第六款國內團體旅遊業務。 四、設計國內旅程。 五、提供國內旅遊諮詢服務。 六、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與國內旅遊有關之事項。 前三項業務,非經依法領取旅行業執照者,不得經營。但代售日常生活所 需國內海、陸、空運輸事業之客票,不在此限。第四條
旅行業應專業經營,以公司組織為限;並應於公司名稱上標明旅行社字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