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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名稱:民宿管理辦法

中華民國106年11月14日,自發布日施行 修正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辦法依發展觀光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民宿,指利用自用住宅空閒房間,結合當地人文、自然景觀、
生態、環境資源及農林漁牧生產活動,以家庭副業方式經營,提供旅客鄉
野生活之住宿處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