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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名稱:民宿管理辦法

中華民國106年11月14日,自發布日施行 修正

第四章  附則 第三十九條
交通部辦理下列事項,得委任交通部觀光局執行之:
一、依第十四條第二項規定,為民宿登記證格式之規定。
二、依第二十一條第二項及第三十三條第二項規定,受理地方主管機關陳
    報資料。
三、依第三十四條規定,舉辦或委託有關機關、團體辦理輔導訓練。
四、依第三十五條規定,獎勵或表揚民宿經營者。
五、依第三十六條規定,進入民宿場所進行訪查及對民宿定期或不定期檢
    查。
六、依第三十七條規定,對地方主管機關實施定期或不定期督導考核。
第四十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