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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名稱:旅館業管理規則

中華民國105年10月5日 修正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規則依發展觀光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六十六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
第二條
本規則所稱旅館業,指觀光旅館業以外,以各種方式名義提供不特定人以
日或週之住宿、休息並收取費用及其他相關服務之營利事業。
第三條
旅館業之主管機關:在中央為交通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
)為縣(市)政府。
旅館業之輔導、獎勵與監督管理等事項,由交通部委任交通部觀光局執行
之;其委任事項及法規依據公告應刊登於政府公報或新聞紙。
旅館業之設立、發照、經營設備設施、經營管理及從業人員等事項之管理
,除本條例或本規則另有規定外,由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