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稱:觀光遊樂業管理規則
中華民國106年1月20日 修正
觀光遊樂業對其僱用之從業人員,應實施職前及在職訓練,必要時得由主 管機關協助之。 中央主管機關為提高觀光遊樂業之觀光遊樂設施管理、維護、操作人員、 救生人員及從業人員素質,應舉辦之專業訓練,由觀光遊樂業派員參加。 前項專業訓練,中央主管機關得委託專業機構辦理之,並得收取報名費、 學雜費及證書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