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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稱:觀光遊樂業管理規則

中華民國106年1月20日 修正

第五章  觀光遊樂業從業人員之管理 第三十九條
觀光遊樂業對其僱用之從業人員,應實施職前及在職訓練,必要時得由主
管機關協助之。
中央主管機關為提高觀光遊樂業之觀光遊樂設施管理、維護、操作人員、
救生人員及從業人員素質,應舉辦之專業訓練,由觀光遊樂業派員參加。
前項專業訓練,中央主管機關得委託專業機構辦理之,並得收取報名費、
學雜費及證書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