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權責
第十二條
本處處長綜理處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副隊長,襄助處長處理處務 。第十三條
本處課室及管理站主管承處長、副處長之命綜理各該單位業務。第十四條
本處秘書、技正、專員、技士、課員、技佐、辦事員、書記各承長官之 命,辦理應辦事項。第四章
會議第十五條
本處處務會報由處長主持,副處長、秘書、技正、各單位主管及站主任 參加,每月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