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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名稱:交通部觀光局參山國家風景區管理處辦事細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二十九日 制(訂)定

第三章  權責 第十二條
  本處處長綜理處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副隊長,襄助處長處理處務
  。
第十三條
  本處課室及管理站主管承處長、副處長之命綜理各該單位業務。
第十四條
  本處秘書、技正、專員、技士、課員、技佐、辦事員、書記各承長官之
  命,辦理應辦事項。
第四章
  會議
第十五條
  本處處務會報由處長主持,副處長、秘書、技正、各單位主管及站主任
  參加,每月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