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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名稱:水域遊憩活動管理辦法

中華民國108年1月10日 修正

第二章  分則 第一節  水上摩托車活動 第十一條
所稱水上摩托車活動,指以能利用適當調整車體之平衡及操作方向器而進
行駕駛,並可反復橫倒後再扶正駕駛,主推進裝置為噴射幫浦,使用內燃
機驅動,上甲板下側車首前側至車尾外板後側之長度在四公尺以內之器具
之活動。
第十二條
帶客從事水上摩托車活動或出租水上摩托車者,應於活動前對遊客進行活
動安全教育。
前項活動安全教育之教材由水域遊憩活動管理機關訂定並公告之,其內容
應包括第十三條至第十五條之規定。
第十三條
水上摩托車活動區域由水域遊憩活動管理機關視水域狀況定之;水上摩托
車活動與其他水域活動共用同一水域時,其活動範圍應位於距陸岸起算離
岸二百公尺至一公里之水域內,水域遊憩活動管理機關得在上述範圍內縮
小活動範圍。
前項水域遊憩活動管理機關應設置活動區域之明顯標示;從陸域進出該活
動區域之水道寬度應至少三十公尺,並應明顯標示之。
水上摩托車活動不得與潛水、游泳等非動力型水域遊憩活動共同使用相同
活動時間及區位。
第十四條
騎乘水上摩托車者,應戴安全頭盔及穿著適合水上摩托車活動並附有口哨
之救生衣。
第十五條
水上摩托車活動航行方向應為順時鐘,並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正面會車:二車皆應朝右轉向,互從對方左側通過。
二、交叉相遇:位在駕駛者右側之水上摩托車為直行車,另一水上摩托車
    應朝右轉,由直行車的後方通過。
三、後方超車:超越車應從直行車的左側通過,但應保持相當距離及明確
    表明其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