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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名稱:發展觀光條例裁罰標準

中華民國108年1月10日 修正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標準依發展觀光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六十七條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違反本條例及依本條例所發布命令之行為,依本標準之規定裁罰。
第三條
前條行為,應依調查事實及證據之結果認定。
第四條
二個以上違反本條例及依本條例所發布命令之行為,應依本標準之規定分
別裁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