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標準依發展觀光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六十七條規定訂定之。第二條
違反本條例及依本條例所發布命令之行為,依本標準之規定裁罰。第三條
前條行為,應依調查事實及證據之結果認定。第四條
二個以上違反本條例及依本條例所發布命令之行為,應依本標準之規定分 別裁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