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經核准遊憩設施區之興辦事業計畫內容變更者,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原核准計畫範圍擴大者,應依規定辦理計畫內容變更,其辦理程 序同新申請案。 (二)原核准計畫建蔽率容積率及設施項目變更: 1.於原核定事業計畫之建蔽率、容積率及設施項目範圍內申請調 整設施配置者,報由本局核備。 2.建蔽率、容積率及設施項目變更者,應依規辦理計畫內容變更 ,其辦理程序同新申請案。
十、經核准遊憩設施區之興辦事業計畫內容變更者,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原核准計畫範圍擴大者,應依規定辦理計畫內容變更,其辦理程 序同新申請案。 (二)原核准計畫建蔽率容積率及設施項目變更: 1.於原核定事業計畫之建蔽率、容積率及設施項目範圍內申請調 整設施配置者,報由本局核備。 2.建蔽率、容積率及設施項目變更者,應依規辦理計畫內容變更 ,其辦理程序同新申請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