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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名稱:申請開發遊憩設施區興辦事業計畫審查作業要點

中華民國103年5月22日,並自103年6月1日生效 廢止

十、經核准遊憩設施區之興辦事業計畫內容變更者,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原核准計畫範圍擴大者,應依規定辦理計畫內容變更,其辦理程
        序同新申請案。
  (二)原核准計畫建蔽率容積率及設施項目變更:
        1.於原核定事業計畫之建蔽率、容積率及設施項目範圍內申請調
          整設施配置者,報由本局核備。
        2.建蔽率、容積率及設施項目變更者,應依規辦理計畫內容變更
          ,其辦理程序同新申請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