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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稱:旅行業貸款及利息補貼實施要點

中華民國102年12月31日,並自102年12月31日生效 廢止

九、擔保條件、貸款期限、撥貸及償還方式如下:
  (一)擔保條件:
        1.經本局審查小組審查通過移送信保基金辦理相對信用保證,保
          證成數一律為九成,保證手續費以固定年費率百分之零點五計
          算。
        2.自行向金融機構申請貸款者,依各承貸金融機構之核貸作業規
          定辦理,如無法提供抵押品或擔保品不足,屬中小企業者,得
          由承辦金融機構依規定移送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辦理保證。
  (二)貸款期限最長為二年。
  (三)撥貸方式為一次撥貸,不得循環動用。
  (四)除經本局審查小組審查通過移送信保基金相對信用保證者,本息
        應按月平均攤還外,其餘則由承辦金融機構自行訂定。
十、申請利息補貼作業方式如下:
  (一)由承貸金融機構之總行於每月十日前,備文並檢附下列文件向本
        局或本局委託之經理銀行申請利息補貼:
        1.前一個月申請補貼利息明細表(附表一)。
        2.貸放明細表(附表二)及申請書(附表三)影本。
        3.領據。
  (二)本局或本局委託之經理銀行彙整並審核各申請資料無誤後,將補
        貼利息撥付各承貸金融機構帳戶轉付申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