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交通部觀光局(以下簡稱本局)為開發臺灣旅遊新產品、擴大海外 販售臺灣旅遊商品通路及鼓勵海外旅行社達成送客來臺目標,特訂 定本要點。 二、獎助對象為海外及港澳地區(不含中國大陸)經當地主管機關認定 之合法旅行社。 三、獎助對象辦理下列事項(以下簡稱獎助事項)之一者,得向本局駐 外辦事處申請獎助: (一)海外旅行社依其市場特性開發下列臺灣旅遊產品之一,並於其 通路販售者: 1.原住民部落或客家文化等。 2.醫療或保健養生。 3.自行車或運動旅遊。 4.生態或登山。 5.特色社區體驗。 6.農業觀光。 7.其他經本局認定者。 (二)海外旅行社配合市場開拓需求或為爭取送客來臺特別效益需要 ,執行經本局認可之計畫者。 四、獎助金應運用於下列範圍: (一)文宣品製作:以專案產品宣傳為限。 (二)媒體廣告刊登:以產品廣告為主。 (三)促銷推廣活動:以專案活動為限。 (四)教育訓練:以辦理產品內容及專案活動為主。 單一專案執行獎助額度應低於獎助事項總額費用百分之五十, 單一業者每年獎助總額度不超過新臺幣二百萬元。 五、申請獎助之旅行社,應於執行專案計畫一個月前,提具下列文件向 本局駐外辦事處提出申請: (一)申請書。 (二)海外旅行社合法設立證明文件。 (三)專案計畫書。 前項申請日期,至遲不得超過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六月三十日 。 第一項計畫書至少應列明下列事項: (一)計畫名稱。 (二)宗旨或目標。 (三)旅遊產品內容及執行期間。 (四)獎助事項之內容。 (五)預期效果及送客來臺數。 (六)預算經費(含經費來源、依專案細分之項目及其經費概估)。 六、本局駐外單位應就申請案內容是否具創新旅遊產品且具體可行、申 請獎助項目是否以國際宣傳推廣促銷為範圍等審查並提供具體建議 ,符合規定者,陳報本局核定。 七、受獎助對象應於專案計畫辦理完竣後二個月內,備具以下文件,報 請原申請本局駐外單位審查後向本局申請核撥。 (一)領據。 (二)工作成果(含送客證明)。 (三)收支清單。 (四)獎助計畫總經費。 (五)分攤表。 前項申請核撥日期,至遲不得超過當年十一月三十日。 實際送客數未達預期送客數者,依實際送客比例獎助,未達預 期送客數者百分之六十者不予以獎助。 八、受獎助對象應依核定之專案計畫內容及經費預算確實執行,並受本 局及本局駐外單位監督。 本局駐外單位應就申請案負督導責任,必要時得實地訪查受獎助對 象執行情形並加以稽核。 九、受獎助單位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本局得視情形輕重撤銷或廢止補助 資格,並不核撥或追回全部或部分獎助款,另得依情節輕重對受獎 助單位停止本局各項獎助一年至五年: (一)未依核定專案內容執行。 (二)未依獎助用途支用、或虛報、浮報等情事。 (三)遲延核銷。 十、本要點所需經費由本局觀光發展基金預算項下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