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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稱:澎湖國家風景特定區水上摩托車活動注意事項

中華民國106年3月2日,並自即日起生效 廢止

四、業者應提供至少 1艘水上摩托車作為緊急救援設備,不得移作出租遊
    客使用,並懸掛紅色旗幟標示,每艘救援用水上摩托車應同時配置 1
    名合格救生員。
六、業者應於活動前,依水域遊憩活動管理辦法第11條第 1項規定,為遊
    客做活動安全教育。
十、業者違反本公告事項第4點規定,依發展觀光條例第60條第2項規定處
    新臺幣1萬5千元以上7萬5千元以下罰鍰,並禁止其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