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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稱:澎湖國家風景特定區獨木舟活動注意事項

中華民國106年3月2日,並自即日起生效 廢止

四、帶客從事獨木舟活動,每組應配置 1名合格救生員,救生員應攜帶救
    生浮標。
七、遊客於本風景區從事獨木舟活動,應遵守下列事項:
  (一)遊客以個人身分從事獨木舟活動,不得單人單艘進行,活動時至
        少 1人應備置救援及通報機制之無線通訊器材暨救生浮標。活動
        前須充分了解器具功能,並確實穿戴救生衣及口哨,並檢查裝備
        及舟體。
  (二)飲用含酒精成分飲料後,不得從事獨木舟活動。患有心臟病、高
        血壓、羊癲症等疾病者,應先衡酌自身健康狀況及體能是否適宜
        從事獨木舟活動。
  (三)從事獨木舟活動時,不得脫下救生衣、安全頭盔或解開其扣環與
        連接帶。
  (四)參加業者提供的活動,應確認業者之合格證照及所提供之安全裝
        備有效性。
九、業者違反本公告事項第4點規定,依發展觀光條例第60條第2項規定處
    新臺幣1萬5千元以上7萬5千元以下罰鍰,並禁止其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