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帶客從事獨木舟活動,每組應配置 1名合格救生員,救生員應攜帶救 生浮標。
七、遊客於本風景區從事獨木舟活動,應遵守下列事項: (一)遊客以個人身分從事獨木舟活動,不得單人單艘進行,活動時至 少 1人應備置救援及通報機制之無線通訊器材暨救生浮標。活動 前須充分了解器具功能,並確實穿戴救生衣及口哨,並檢查裝備 及舟體。 (二)飲用含酒精成分飲料後,不得從事獨木舟活動。患有心臟病、高 血壓、羊癲症等疾病者,應先衡酌自身健康狀況及體能是否適宜 從事獨木舟活動。 (三)從事獨木舟活動時,不得脫下救生衣、安全頭盔或解開其扣環與 連接帶。 (四)參加業者提供的活動,應確認業者之合格證照及所提供之安全裝 備有效性。
九、業者違反本公告事項第4點規定,依發展觀光條例第60條第2項規定處 新臺幣1萬5千元以上7萬5千元以下罰鍰,並禁止其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