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補助方式: (一)遊客租賃電動機車每輛每日之最高補助金額:中華民國一百零 六年十月一日至一百零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為新臺幣一百元。 (二)遊客租賃電動機車時,應完成下列程序後,始得於租賃費用直 接折抵補助金額: 1.簽訂「機車租賃契約」。 2.填寫「補助租賃電動機車領據」(附件二)。 3.提供抵達該離島或花東之交通證明影本。 (三)每位遊客每月申領補助金額以五輛次或五日為限。
六、撥款: (一)電動機車租賃業者:電動機車租賃業者得視情形檢具「離島或 花東電動機車租賃補助款申請表」(附件三)及其附件(附件 四),向縣政府提出申撥補助款。 (二)縣政府: 1.本局核定補助額度後,縣政府得依工作進度申請提撥每季補 助額度百分之三十預付款。 2.縣政府須於每季結束之次月底前完成審核,檢送領款領據、 納入預算證明書及撥款證明文件(例如黏貼憑證影本、電動 機車租賃業者提送之補助款申請表影本或其他證明文件)至 本局申撥補助款及核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