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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稱:交通部觀光局補助離島暨花東遊客租賃電動機車實施要點

中華民國110年3月22日,並自即日生效 廢止

五、補助方式:
    (一)遊客租賃電動機車每輛每日之最高補助金額:中華民國一百零
          六年十月一日至一百零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為新臺幣一百元。
    (二)遊客租賃電動機車時,應完成下列程序後,始得於租賃費用直
          接折抵補助金額:
          1.簽訂「機車租賃契約」。
          2.填寫「補助租賃電動機車領據」(附件二)。
          3.提供抵達該離島或花東之交通證明影本。
    (三)每位遊客每月申領補助金額以五輛次或五日為限。
六、撥款:
    (一)電動機車租賃業者:電動機車租賃業者得視情形檢具「離島或
          花東電動機車租賃補助款申請表」(附件三)及其附件(附件
          四),向縣政府提出申撥補助款。
    (二)縣政府:
          1.本局核定補助額度後,縣政府得依工作進度申請提撥每季補
            助額度百分之三十預付款。
          2.縣政府須於每季結束之次月底前完成審核,檢送領款領據、
            納入預算證明書及撥款證明文件(例如黏貼憑證影本、電動
            機車租賃業者提送之補助款申請表影本或其他證明文件)至
            本局申撥補助款及核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