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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名稱:星級旅館評鑑計畫

中華民國108年4月11日 廢止

四、星級意涵及基本要求
  (一)一星級:係指此等級旅館提供旅客基本服務及清潔、安全、衛生
        、簡單的住宿設施,其應具備條件:
        1.基本簡單的建築物外觀及空間設計。
        2.門廳及櫃檯區僅提供基本空間及簡易設備。
        3.設有衛浴間,並提供一般品質的衛浴設備。
  (二)二星級:係指此等級旅館提供旅客必要服務及清潔、安全、衛生
        、舒適的住宿設施,其應具備條件:
        1.建築物外觀及空間設計尚可。
        2.門廳及櫃檯區空間舒適。
        3.提供簡易用餐場所,且裝潢尚可。
        4.客房內設有衛浴間,且能提供良好品質之衛浴設備。
        5.二十四小時之櫃檯服務。
  (三)三星級:係指此等級旅館提供旅客親切舒適之服務及清潔、安全
        、衛生良好且舒適的住宿設施,並設有餐廳、旅遊(商務)中心
        等設施,其應具備條件:
        1.建築物外觀及空間設計良好。
        2.門廳及櫃檯區空間寬敞、舒適,傢俱品質良好。
        3.設有旅遊(商務)中心,提供影印、傳真、電腦網路等設備。
        4.設有餐廳提供早餐服務,裝潢良好。
        5.客房內提供乾濕分離及品質良好之衛浴設備。
        6.二十四小時之櫃檯服務。
  (四)四星級:係指此等級旅館提供旅客精緻貼心之服務及清潔、安全
        、衛生優良且舒適的住宿設施,並設有二間以上餐廳、旅遊(商
        務)中心、宴會廳、會議室、運動休憩及全區智慧型網路服務等
        設施,其應具備條件 :
        1.建築物外觀及空間設計優良,並能與環境融合。
        2.門廳及櫃檯區空間寬敞舒適,裝潢及傢俱品質優良,並設有等
          候空間。
        3.設有旅遊(商務)中心,提供影印、傳真、電腦網路等設備。
        4.二間以上各式高級餐廳,裝潢設備優良,其中一餐廳提供三餐
          之餐飲服務。
        5.客房內裝潢、傢俱品質設計優良,設有乾濕分離之精緻衛浴設
          備,空間寬敞舒適。
        6.提供全日之客務、房務服務,及適時之餐飲服務。
        7.服務人員具備外國語言能力。
        8.設有運動休憩設施。
        9.設有宴會廳及會議室。
  (五)五星級:係指此等級旅館提供旅客頂級豪華之服務及清潔、安全
        、衛生,且精緻舒適的住宿設施,並設有二間以上高級餐廳、旅
        遊(商務)中心、宴會廳、會議室、運動休憩及全區智慧型無線
        網路服務等設施,其應具備條件:
        1.建築物外觀及室、內外空間設計特優且顯現旅館特色。
        2.門廳及櫃檯區寬敞舒適,裝潢及傢俱品質特優,並設有等候及
          私密的談話空間。
        3.設有旅遊(商務)中心,提供商務服務,配備影印、傳真、電
          腦網路及智慧型無線網路等設備。
        4.設有二間以上各式高級餐廳、會議室及宴會廳,裝潢、設備品
          質特優,提供頂級之餐飲服務,其中一餐廳提供三餐餐飲服務
          。
        5.客房內裝潢、傢俱品質設計特優,設有乾濕分離之豪華衛浴設
          備,空間寬敞舒適。
        6.提供全日之客務、房務及客房餐飲服務。
        7.服務人員精通多種外國語言。
        8.設有運動休憩設施。
        9.設有宴會廳及會議室。
十七、經費負擔:
    (一)一般申請案:
          1.實施「建築設備」評鑑費用包括委員評鑑費、交通費、餐飲
            費及工作人員出差費用等,全數由受評旅館支付。
          2.「服務品質」評鑑費用包括委員評鑑費、交通費以及評鑑委
            員於住宿期間評鑑旅館服務之必要開支,全數由受評旅館支
            付。
    (二)特殊申請案:
          1.受評旅館提出申訴,經申訴審議小組決議應再予複評者,及
            經改善後重新申請評鑑者,其評鑑費用,由受評旅館支付。
          2.交通部觀光局頒發星級旅館評鑑標識後,有事實足認其不符
            該星級之虞而重新評鑑者,其評鑑費用由交通部觀光局支付
            。
    (三)有關「星級旅館評鑑規費收費標準」另訂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