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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名稱:交通部觀光局性騷擾防治申訴及調查處理要點

中華民國105年7月28日 修正

十一、性騷擾事件之申訴調查,有下列情形之一,調查人員應自行迴避︰
    (一)本人或其配偶、前配偶、四親等內之血親或三親等內之姻親或
          曾有此關係者為事件之當事人時。
    (二)本人或其配偶、前配偶,就該事件與當事人有共同權利人或共
          同義務人之關係者。
    (三)現為或曾為該事件當事人之代理人、輔佐人者。
    (四)於該事件,曾為證人、鑑定人者。
      性騷擾事件申訴之調查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當事人得申請迴避
      ︰
    (一)有前項所定之情形而不自行迴避者。
    (二)有具體事實,足認其執行調查有偏頗之虞者。
      前項申請,應舉其原因及事實,向本委員會為之,並應為適當之釋
      明;被申請迴避之調查人員,對於該申請得提出意見書。
      被申請迴避之調查人員在本委員會就該申請事件為准駁前,應停止
      調查工作。但有急迫情形,仍應為必要處置。
      調查人員有第一項所定情形不自行迴避,而未經當事人申請迴避者
      ,應由本委員會命其迴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