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業者應提供至少 1艘水上摩托車作為緊急救援設備,不得移作出租遊 客使用,並懸掛紅色旗幟標示,每艘救援用水上摩托車應同時配置 1 名合格救生員。
七、業者載客從事活動前(時),應實施安全教育,另就海域狀況及設備 ,詳加說明、示範。 (一)業者應確實循序檢查下列事項: 1.提供合身及附有口哨之救生衣,救生衣並須標示明顯之業者名 稱及編號,同時確認遊客已適當穿著救生衣,救生衣之扣環及 連接帶無損壞脫落之慮。 2.活動前應告知遊客相關活動規則或要領,如舟體(浮具)承載 量、乘坐姿勢、是否翻覆落水、或翻覆時機(訊號)等。 3.準備拖拉動作前,需再次檢查扣環及相關輔具是否準備妥當, 活動期間並隨時檢視各救生衣之扣環及拉鍊是否因操作有鬆脫 之虞。 4.同時有2組以上進行活動,應保持安全距離。 5.活動途中若有遊客不慎落水應立即救援,不得拋棄遊客不顧。 (二)業者應告知下列事項: 1.活動中若不慎落水,要保持鎮靜,避免碰撞,讓身體保持頭上 腳下的姿勢浮在水面上,等待救援。 2.遇有緊急危難時,得以手勢或救生衣所附口哨,迅速通知救生 員處理。
十、業者違反本公告事項第4點規定,依發展觀光條例第60條第2項規定處 新臺幣1萬5千元以上7萬5千元以下罰鍰,並禁止其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