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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名稱:大鵬灣風景特定區計畫地區開發許可審議作業規範

中華民國106年6月15日 制(訂)定

 參、申請開發書圖文件
十五、依本規範辦理開發許可申請時,申請人應檢具下列文件,向主辦機
      關提出申請:
    (一)申請書(書圖格式詳附件之壹)
          1.開發許可申請書。
          2.申請人基本資料:
           (1)以個人名義申請者:身分證明文件正反面影本。
           (2)以法人團體名義申請者:法人團體登記證明文件影本及其
              負責人(或法定代表人)身分證明文件正反面影本。
          3.土地登記謄本(應以最近三個月內核發者為憑)。
          4.地籍圖謄本(應以最近三個月內核發者為憑,並著色標明申
            請開發範圍,其比例尺以能明確顯示申請開發範圍內所有土
            地之地號為原則)。
          5.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文件。
          6.土地使用權利或同意之相關證明文件(申請開發土地屬申請
            人所有部分得免附)。
          7.現況實測地形圖:標示申請開發範圍、座標(依主辦機關現
            行使用座標系統)、標高及土地使用現況(等高線間距不得
            大於一公尺)、及測繪日期(檢附依法核准執業之測量技師
            簽證),其比例尺不得小於千分之一。
          8.規劃團隊人員名冊及其專業資歷證明文件:
            規劃團隊成員應依計畫內容需要,延攬如都市計畫、建築設
            計、土木(或水利、水土保持)工程、河海工程、生態、環
            境工程、景觀工程、地質(或大地)工程、觀光遊憩、餐飲
            及旅館管理(或企業管理)、財務分析等相關專業人士參與
            。
          9.進出基地之通行權證明文件。
            基地已鄰接都市計畫道路者,得免附;緊急聯絡道路經確認
            足供消防車輛通行者,得免附。
    (二)整體開發計畫(書圖格式詳附件之貳)。
      前項申請書及整體開發計畫得分冊裝訂之。
十六、申請人檢具整體開發計畫之內容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申請開發範圍內土地之實質規劃內容應以符合本特定區計畫土
          管要點、都市設計原則、及都設審議規範之「貳、都市設計準
          則」所列之相關規定為基準。
    (二)申請開發範圍內之水域範圍界定如下:
          1.利用自然水道或以開鑿人工水道方式,自內灣水域引入海水
            所構成之覆蓋範圍(包括其相關之護岸設施)。
          2.鄰接灣域水域且無設置人工護岸部分以最大漲潮時之海水可
            及邊緣處為其範圍界。但經開發許可審議委員會同意者,不
            在此限。
          3.以地下涵管串聯水道部分不得計入水域面積計算。
    (三)污(廢)水道系統應與雨水道系統採用分流方式處理,污(廢
          )水經二級以上處理後之排放,應符合下列規定:
          1.回收再利用比例應達百分之三十以上。
          2.經處理後符合「海域環境分類及海洋環境品質標準」規定者
            ,始得逕為排放至內灣水域內。
          3.擬排放至公有人工濕地者,應先取該濕地管理機關之同意後
            ,始得辦理,並自行負責接管。
十七、為縮短審議作業時程,申請人就整體開發計畫之實質開發計畫內容
      部分,得參據都設審議規範之書圖格式(詳都設審議規範附件一)
      ,提供完整細部設計圖說資料,併同辦理都市設計審議。
十八、申請人依第十二至十四點申請辦理變更開發計畫時,應備具之書圖
      文件格式詳附件之參。
十九、申請開發土地係受政府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後為公共工程建設需要
      所價購土地而致分割,經主辦機關確認者,其被價購土地部分得計
      入申請基地及連接寬度之檢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