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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名稱:大鵬灣風景特定區計畫地區開發許可審議作業規範

中華民國106年6月15日 制(訂)定

 肆、開發義務負擔
二十、基於政府協助整頓大鵬灣內灣水域環境、興闢主要公共設施,便利
      地區交通、提昇整體觀光事業投資環境品質與土地價值,為維護社
      會公平原則,遊四至遊八遊憩區申請開發案件應繳交回饋金,撥交
      主辦機關所設之開發建設基金專戶,專供本特定區內灣水域及公共
      設施管理維護之用。有關回饋金之繳納時機及其繳納金額計算基準
      如下:
    (一)回饋金繳交時機應於主管機關核發開發許可日起一年內,一次
          全數繳交之。
    (二)回饋金繳納金額以不少於繳交時當年度申請開發範圍全部土地
          公告現值總值之百分之六為計算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