伍、簽訂協議書
二十一、為確保經開發許可核准後之開發案件實施,開發許可同意文件核 發前,申請人應依核准計畫內容與主辦機關簽訂協議書,並納入 整體開發計畫書圖內,其協議內容基本應載明事項包括: (一)具結保證依核准之整體開發計畫實施。 (二)開發期限。 (三)回饋金繳交方式及期限。 (四)違反規定之處理方式:如「申請人違反協議書規定事項者, 主辦機關應限期改善,必要時得撤銷開發許可」等相關條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