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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名稱:大鵬灣風景特定區計畫地區開發許可審議作業規範

中華民國106年6月15日 制(訂)定

 伍、簽訂協議書
二十一、為確保經開發許可核准後之開發案件實施,開發許可同意文件核
        發前,申請人應依核准計畫內容與主辦機關簽訂協議書,並納入
        整體開發計畫書圖內,其協議內容基本應載明事項包括:
      (一)具結保證依核准之整體開發計畫實施。
      (二)開發期限。
      (三)回饋金繳交方式及期限。
      (四)違反規定之處理方式:如「申請人違反協議書規定事項者,
            主辦機關應限期改善,必要時得撤銷開發許可」等相關條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