貳、都市設計準則
十一、遊憩區開發許可案依土管要點劃設之公園綠地等服務設施,得考量 以生物棲地或人工濕地方式設計開發,以建構生態多元化環境與提 供生態旅遊型態之服務。
十二、遊憩區開發許可案對外聯絡道路於銜接環灣道路處應設置減速緩衝 設施,區內人行步道、自行車道與道路交叉處應設置管制號誌或標 示。
十三、遊憩區內擬以人工方式新開鑿供觀光遊憩、交通載運使用之人工水 道(含護岸設施),其寬度及深度須符合可通行觀光娛樂船舶為原 則。
十四、建築物屋頂之各項設施,如儲水、空調、電訊等,須配合屋頂造型 設計加以隱藏包圍,不得外露。若設置太陽能板須考慮其設置位置 與角度,避免造成炫光影響灣域遊憩及輕航機飛航安全。
十五、建築設施之節能減碳設計應依建築技術編有關綠建築評估指標規定 辦理。
十六、植栽綠化應注意下列事項如下: (一)水岸邊坡兩旁之植栽應視邊坡與潮水之關係,選擇可適應潮水 之樹種。 (二)遊憩區開發許可案內植栽綠覆面積不得少於開發許可總面積之 百分之五十,其中有床基之花壇面積不得超過綠覆面積百分之 十。
十七、夜間照明設計應注意下列事項如下: (一)凡交通匯集處、地標空間或建物等宜強化燈光之照明。 (二)進出口應配置車道與人行、腳踏車道入口燈照明設備。 (三)戶外空間應配置高、中、低不同高度之照明設備,營造夜間環 境之層次感。 (四)為達環境省能目的,應裝置燈光控制系統配合不同時段之使用 需求程度,惟道路照明部分,夜間應持續開放不得關閉。
十八、街道傢俱配置設計應注意事項如下: (一)街道傢俱(包括路燈燈具、座椅設施、公共電話亭、公車候車 亭、垃圾桶、指示標誌、解說牌、資訊及告示看板)應考量配 合建築及周邊景觀,作整體性之設計。 (二)廣場舖面應採與建築色彩相配合之材質為原則,並應儘量避免 單純之水泥或柏油舖面設計。
十九、廣告、招牌等設施物設置應依「觀光地區及風景特定區建築物及廣 告物攤位設置規劃限制辦法」辦理,並禁止設置丁字樑( T-Bar) 式之廣告招牌。
二十、臨灣域遊憩區及海域遊憩區部分應考量景觀視域及天際線,避免破 壞或阻擋灣域及海域視域景觀(如圖三所示)。
二十一、另行鑿設之人工水道系統與現有排水水路系統相連接時,應於交 接口處設置水閘門,水閘門之顏色應與周邊環境相配合。
二十二、遊憩區開發許可案之水電、瓦斯、電信(訊)等系統設備管線應 以地下化為原則,管線如暴露於公共主要路線上時,應加以美化 處理;引進點以埋設於人行道與基地建築線或地界線交接處下方 為原則。
二十三、電力增設用戶基於用電需要,除依台灣電力公司相關規定應設置 配電場所者外,其餘增設用戶之配電場所應優先設置於沿道路指 定留設開放空間範圍內,並不得佔用人行步道淨空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