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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名稱:大鵬灣風景特定區計畫地區都市設計審議規範

中華民國106年6月15日 制(訂)定

 貳、都市設計準則
十一、遊憩區開發許可案依土管要點劃設之公園綠地等服務設施,得考量
      以生物棲地或人工濕地方式設計開發,以建構生態多元化環境與提
      供生態旅遊型態之服務。
十二、遊憩區開發許可案對外聯絡道路於銜接環灣道路處應設置減速緩衝
      設施,區內人行步道、自行車道與道路交叉處應設置管制號誌或標
      示。
十三、遊憩區內擬以人工方式新開鑿供觀光遊憩、交通載運使用之人工水
      道(含護岸設施),其寬度及深度須符合可通行觀光娛樂船舶為原
      則。
十四、建築物屋頂之各項設施,如儲水、空調、電訊等,須配合屋頂造型
      設計加以隱藏包圍,不得外露。若設置太陽能板須考慮其設置位置
      與角度,避免造成炫光影響灣域遊憩及輕航機飛航安全。
十五、建築設施之節能減碳設計應依建築技術編有關綠建築評估指標規定
      辦理。
十六、植栽綠化應注意下列事項如下:
    (一)水岸邊坡兩旁之植栽應視邊坡與潮水之關係,選擇可適應潮水
          之樹種。
    (二)遊憩區開發許可案內植栽綠覆面積不得少於開發許可總面積之
          百分之五十,其中有床基之花壇面積不得超過綠覆面積百分之
          十。
十七、夜間照明設計應注意下列事項如下:
    (一)凡交通匯集處、地標空間或建物等宜強化燈光之照明。
    (二)進出口應配置車道與人行、腳踏車道入口燈照明設備。
    (三)戶外空間應配置高、中、低不同高度之照明設備,營造夜間環
          境之層次感。
    (四)為達環境省能目的,應裝置燈光控制系統配合不同時段之使用
          需求程度,惟道路照明部分,夜間應持續開放不得關閉。
十八、街道傢俱配置設計應注意事項如下:
    (一)街道傢俱(包括路燈燈具、座椅設施、公共電話亭、公車候車
          亭、垃圾桶、指示標誌、解說牌、資訊及告示看板)應考量配
          合建築及周邊景觀,作整體性之設計。
    (二)廣場舖面應採與建築色彩相配合之材質為原則,並應儘量避免
          單純之水泥或柏油舖面設計。
十九、廣告、招牌等設施物設置應依「觀光地區及風景特定區建築物及廣
      告物攤位設置規劃限制辦法」辦理,並禁止設置丁字樑( T-Bar)
      式之廣告招牌。
二十、臨灣域遊憩區及海域遊憩區部分應考量景觀視域及天際線,避免破
      壞或阻擋灣域及海域視域景觀(如圖三所示)。
二十一、另行鑿設之人工水道系統與現有排水水路系統相連接時,應於交
        接口處設置水閘門,水閘門之顏色應與周邊環境相配合。
二十二、遊憩區開發許可案之水電、瓦斯、電信(訊)等系統設備管線應
        以地下化為原則,管線如暴露於公共主要路線上時,應加以美化
        處理;引進點以埋設於人行道與基地建築線或地界線交接處下方
        為原則。
二十三、電力增設用戶基於用電需要,除依台灣電力公司相關規定應設置
        配電場所者外,其餘增設用戶之配電場所應優先設置於沿道路指
        定留設開放空間範圍內,並不得佔用人行步道淨空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