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本要點包機費用之獎助,以每來回架次申請;其每架次獎助額度,依 下列各款規定擇一計算: (一)抵離臺灣桃園機場:每架次客座數高於一百四十座,旅客數未 達一百人者,不予獎助。客座數一百四十座以下,載客率達七 成者,得依旅客數比例核給。香港、澳門及非大陸地區之包機 ,其獎助額度如下: 1.日本地區日幣八十五萬元。 2.韓國地區韓圜五百萬元。 3.俄羅斯遠東地區美金六千元。 4.其他地區(不含大陸地區)美金三千元。 (二)抵離臺灣桃園及臺北松山以外之機場:入境包機旅客實際搭載 數每架次達五成以上者依旅客數比例核給,達七成以上者,依 各市場獎助核給。香港、澳門及非大陸地區之包機其獎助額度 如下: 1.日本地區日幣一百六十五萬元。 2.韓國地區韓圜一千零四十五萬元。 3.東南亞(除菲律賓外)及俄羅斯遠東地區美金八千八百元。 4.其他地區(不含大陸地區)美金五千五百元。 (三)客源市場為大陸地區之包機,抵離臺灣桃園及臺北松山外之機 場,且旅客住宿班機抵離縣(市)一日以上者,獎助新臺幣十 六萬元。 (四)長程包機單程飛行時數(依據班表起飛及降落時點計算)達六 小時以上且停留天數達六天五夜者,依下列規定計算;其每架 次獎助額度,最高以美金三萬元為限: 1.旅客實際搭載人數五十人以下者,每位旅客獎助美金一百元 。 2.旅客實際搭載數五十一至一百四十人者,每位旅客獎助美金 一百二十五元。 3.旅客實際搭載數一百四十一人以上者,每位旅客獎助美金一 百六十元。 (五)抵離恆春機場: 1.入境包機旅客實際搭載數達五十人以上者:日本地區獎助新 臺幣十七萬五千元,韓國、東南亞(除菲律賓外)及俄羅斯 遠東地區獎助新臺幣十五萬元,大陸地區、香港、澳門、菲 律賓及其他客源國獎助新臺幣十二萬五千元。 2.每架次包機旅客數高於五十人之入境包機旅客,每位旅客可 另增額獎助新臺幣六百元。 前項第二款抵離臺灣桃園及臺北松山以外機場之包機,且旅客住宿班 機抵離縣(市)一日以上者,每架包機增額一成包機獎助金額。此增 額獎助申請僅限於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六月三十日前抵離臺灣之包機 。 以包機一架次搭配定期航班者,包機費用之獎助額度,依前二項規定 額度二分之一計算。 我國境內旅行業或航空公司申請者獎助額度匯率折算方式,以包機抵 臺當日臺灣銀行賣出即期參考匯率為依據折算新臺幣;其為假日者, 以前一個工作天匯率折算。但依前項申請者,非以包機來臺時,以離 臺當日匯率折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