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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名稱:主要觀光遊憩據點統計作業要點

中華民國111年2月23日,並自即日生效 修正

八、統計據點檢核:除統計方法需公正客觀,尚需符合下列作業原則:
    (一)考量因子
          1.據點新增:具一年以上遊客統計值,且前一年度遊客總人次
            高於該區同類型據點遊客人次均值,或前一年度遊客總人次
            高於全國同類型據點遊客人次均值。
          2.據點刪除:
           (1)停業、歇業、資料提供困難等,致同一統計年度無法提供
              遊客人次統計資料達三個月以上者(因不可抗力致無法提
              供者除外)。
           (2)經主辦機關或協辦機關檢討,業不具代表性者。
          3.據點候選:具一季以上遊客統計值,且平均月遊客人次須高
            於該區同類型據點去年同期遊客人次均值。
    (二)檢核時間
          1.據點新增與刪除:每年十一月。
          2.據點候選:每季次月(四、七、十、一月)。
    (三)檢核方式:
          1.據點新增與刪除:由主辦機關函請協辦機關提報轄管權責擬
            新增或刪除之據點,彙整初審後,陳報交通部核定。
          2.據點候選:各協辦機關按季主動檢討核定新興據點為候選據
            點,報主辦機關備查。
    (四)實施日期:
          1.據點新增與刪除:次年一月開始實施。
          2.據點候選:次季第一個月開始實施。
十、協辦機關統計作業時程
    (一)統計頻度:每月辦理。
    (二)統計時間:每月一日至月底。
    (三)提報時間:次月十一日至二十日,遇例假日得順延至次一工作
          天。
    (四)修正時間:
          1.每年五月十一日至十五日得提報修正同一統計年度一月至三
            月統計資料。
          2.每年八月十一日至十五日得提報修正同一統計年度四月至六
            月統計資料。
          3.每年十一月十一日至十五日得提報修正同一統計年度七月至
            九月統計資料。
          4.每年二月十一日至十五日得提報修正前一統計年度十月至十
            二月統計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