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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名稱:奮起湖地區聚落建築修繕規範

中華民國112年8月30日,並自112年9月15日生效 修正

七、修繕申請
    本規範適用地區內之建築修繕前應檢附下列書圖文件,向阿里山管理
    處申請核定同意後始得進行修繕工程:
    (一)工程許可申請書(如附件二),應載明下列事項:
          1.申請人之姓名、年齡、住址。如為法人者,其名稱及事務所
            。
          2.建築地址。
          3.建築使用用途。
          4.修繕項目。
          5.工程概算。
          6.工程期限。
    (二)修繕設計書圖
          1.建築現況測繪圖,其比例尺不得小於一百分之一,包含平面
            圖、立面圖、剖面圖、各部尺寸構造與使用材料(範例:附
            件五)。
          2.修繕部位現況及週遭環境關係之照片。
          3.工程設計圖,其比例尺不得小於一百分之一,包含平面圖、
            立面圖、剖面圖、各部尺寸構造與使用材料。
    (三)自主檢核表(如附件三)。
    (四)委託書(如附件四)。
十二、修繕設計內容
      修繕設計內容可分為建築型態、建築立面呈現、建築周邊、材料及
      工法等面向,第七點第二款修繕設計書圖應參照下列各款規範進行
      設計:
      (一)建築型態
            1.建築高度
             (1)建築應順應地勢進行修繕。
             (2)建築高度以既有屋頂或簷高為原則。
            2.結構
             (1)日式木作建築應延續其梁柱不外露的外觀形式特徵。
             (2)磚造建築應延續表現傳統砌磚承重牆之結構特徵。
             (3)竹架建築應延續表現傳統穿斗式構架系統之結構特徵。
             (4)RC造結構之主體建築及附屬構造之結構,應延續該類型
                建築的形式特徵,以內藏柱梁系統的方式修繕,配合整
                飭建築外觀之外飾構造的施作。
            3.屋頂
             (1)建築面向聚落內外部之屋頂斜率應為二分之一至三分之
                一為主。
             (2)應以磚紅瓦及灰瓦為主,低彩度深藍,深綠,灰、黑金
                屬板為輔,其他色彩選用須經同意之。
             (3)應適度延續及表現各類建築外部可視之屋架、簷廊、懸
                梁、簷板、屋瓦飾部(脊瓦、鬼瓦、瓦當)之細部。
            4.構造
              相關外部及內街可視之構造形式,以仿傳統之工法施作為
              原則。
      (二)建築立面呈現
            1.外牆
             (1)日式木作建築外觀牆面應以雨淋板之形式為主。
             (2)雨淋板型態應參照該類建築之雨淋板系統施作,並延續
                其雨押,透氣窗,犬走,基台(腰壁)等形式。
             (3)磚造建築應延續表現傳統砌磚工法之原貌特徵。
             (4)竹造建築應延續表現傳統穿斗式構架系統及編竹夾泥牆
                之工法的原貌特徵。
             (5)鐵皮外牆應採用低彩度的深藍,深綠,灰、黑色系細浪
                金屬板為原則。
             (6)RC造結構之主體建築及附屬構造之外牆為延續該類型建
                築的形式特徵,應配合附加整飭建築形式風貌的外飾牆
                面構材(如雨淋板,磚石砌,金屬浪板等)。
            2.門窗
             (1)應延續該類建築之門窗形式特徵,藉以延續其風貌特徵
                。
             (2)日式木造建築應保留其出窗、出格子、托斗、雨遮重簷
                (出簷深度六十十至九十公分,斜率一:二至一:三,
                以主建築屋頂斜率一致為原則)、斜撐、上下疊窗、門
                頂窗(通氣格柵)等部件特徵。
             (3)竹架建築應延續聚落傳統門窗形式特徵進行修繕。
             (4)窗戶若為金屬材質可內藏於外牆木竹門窗之內設置,或
                以不破壞外觀整體風貌之低彩度霧面表面處理為原則。
             (5)RC造結構之主體建築及附屬構造之門窗,應選用延續該
                類型建築的形式特徵的門窗形式與材質進行修繕。
            3.老街內立面
             (1)老街店鋪內街立面以木製門框及木製或金屬門扇之橫推
                門為主。
             (2)門扇以延續傳統寬高比例(一:二至一:二點五)及構
                造工法為原則。
             (3)門扇上部應搭配菱形通氣格柵門頂窗之部件。
      (三)建築周邊
            1.附屬性建築及構造物
             (1)主體建築周邊之附屬建築或構造物應以不遮蔽主體建築
                外觀特徵,及不阻礙觀覽主建築及周邊重要聚落景觀的
                路徑與視野為原則。
             (2)遮雨遮陽設施應以可收合的非永久性構造且設置方式與
                位置以不改變及遮蔽建築整體外觀為原則。
             (3)遮雨陽屋架之修繕應以傳統木竹構架搭配耐候性覆材為
                原則。
            2.圍牆
             (1)圍牆造型應與主體建築形式及周邊環境景觀相配合。
             (2)圍牆高度以不影響主體建築之外觀與觀覽視角為原則。
            3.地坪鋪面
              建築周邊地坪應以手工鑿面砂岩為主,不宜採用平滑面之
              石材及面磚,藉以延續聚落整體風貌。
            4.設施及設備管線
              應以不改變及影響建築整體外觀之隱藏性或整齊外露配置
              為原則。
      (四)材料及工法
            1.各類修繕應採用修繕部分之傳統工法進行修繕。
            2.材料以木材、石材(手工鑿面)、紅磚、竹子、金屬板(
              細浪金屬板)等為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