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帶客從事衝浪活動者或提供場地、器材供遊客從事衝浪活動者,應遵 守下列事項: (一)應先觀察瞭解浪況、天候、水溫、潮汐流向、流速、地形、地 物、往返距離及時間等,以確認活動區域為安全海域,並避免 於海況不佳、淺水區、暗礁區活動。 (二)應提供保養良好、無損壞之衝浪板及裝備,於遊客從事衝浪活 動前,應就設備詳加說明、示範暨活動安全教育宣導,並須依 下列程序檢查遊客裝備: 1.提供保養良好、無損壞之衝浪板。 2.告知遊客活動期間安全繩應確實繫妥。 (三)途中不得棄置遊客不顧或任由遊客脫隊單獨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