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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稱:東北角及宜蘭海岸國家風景區從事衝浪活動應注意事項

中華民國113年2月6日,並自即日生效 修正

五、帶客從事衝浪活動者或提供場地、器材供遊客從事衝浪活動者,應遵
    守下列事項:
    (一)應先觀察瞭解浪況、天候、水溫、潮汐流向、流速、地形、地
          物、往返距離及時間等,以確認活動區域為安全海域,並避免
          於海況不佳、淺水區、暗礁區活動。
    (二)應提供保養良好、無損壞之衝浪板及裝備,於遊客從事衝浪活
          動前,應就設備詳加說明、示範暨活動安全教育宣導,並須依
          下列程序檢查遊客裝備:
          1.提供保養良好、無損壞之衝浪板。
          2.告知遊客活動期間安全繩應確實繫妥。
    (三)途中不得棄置遊客不顧或任由遊客脫隊單獨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