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補助條件及額度如下: (一)旅行業依前點第一項第一款申請費用補助,應覈實列支,每一 銀髮族旅客每日最高新臺幣五百元;每團補助交通及住宿費用 總額最高不超過新臺幣一萬五千元;每一旅行業每年以補助十 團為限,並應符合下列規定: 1.旅遊天數應為二天一夜以上,且行程安排於放假日未超過一 天;四天以上,可安排二天放假日。 2.組團人數應有旅客六人以上,銀髮族旅客須達全團人數二分 之一以上。 3.須全團全程安排住宿於依法取得觀光旅館業執照之觀光旅館 或取得登記證之旅館及民宿。 4.行程中須使用合法之交通工具(限臺鐵、高鐵、客船、飛機 、遊覽車或租賃小客車)。 (二)旅行業依前點第一項第二款申請費用補助,每團補助額度最高 不得超過補助事項總經費百分之五十,補助總額最高不超過新 臺幣五萬元;每團身心障礙人士人數應達三人以上。 前項第一款第一目所稱放假日之定義,依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公告之 政府行政機關辦公日曆表認定。
四、旅行業申請補助,應於旅行團行程結束翌日起三十日內,檢附下列文 件,向本局申請撥付補助款: (一)旅行業申請辦理銀髮族國內旅遊補助,應檢附下列文件: 1.旅行業辦理銀髮族旅遊補助款撥付申請表(附件一-A)。 2.行程表、旅行業責任保險單(證明書)、旅客名單(須經保 險公司核章,並應註明隨團人員,隨團人員不予列入補助人 數計算)、租用車輛行照影本。 3.六十五歲以上旅客相關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4.交通費之原始憑證:遊覽車、租賃小客車費用之發票或單據 ;臺鐵、高鐵、客船之票根或購票證明;機票費用憑證(有 票額之登機證明)、或有票號之團體購票證明加航空公司( 或代售票務中心)核章之旅客名單、或有票號之代收轉付收 據加航空公司(或代售票務中心)核章之旅客名單。 5.國內住宿原始憑證及檢附合法旅宿業登記文件影本(須為觀 光旅館營業執照、旅館業登記證或民宿登記證)。 6.領據(附件二)、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總經費支出明細 表(附件三)。 7.切結書(附件四):書面切結所檢附內容一切屬實,未有向 其他機關申請同項目費用補(獎)助、虛報、浮報或有申請 文件不實等情。 8.銀髮族旅遊調查表(附件五)。 (二)旅行業申請辦理無障礙旅遊補助,應檢附下列文件: 1.旅行業辦理無障礙旅遊補助款撥付申請表(附件一-B)。 2.行程表、旅行業責任保險單(證明書)、旅客名單(須經保 險公司核章,並應註明隨團人員,隨團人員不予列入補助人 數計算)、租用車輛行照影本(須為營業用且設有輪椅區、 升降設備或活動坡道等相關設備)。 3.身心障礙人士相關證明文件影本。 4.租用無障礙輔具、租用營業用無障礙車輛、聘用照顧服務員 之原始憑證。 5.國內住宿原始憑證及檢附合法旅宿業登記文件影本(須為觀 光旅館營業執照、旅館業登記證或民宿登記證)。 6.領據(附件二)、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總經費支出明細 表(附件三)。 7.切結書(附件四):書面切結所檢附內容一切屬實,未有向 其他機關申請同項目費用補(獎)助、虛報、浮報或有申請 文件不實等情。 檢附文件應提供原始憑證者,不得以影本或代收轉付收據代替。但航 空團體機票得以代收轉付收據代替。
五、本要點受理方式一律以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掛號方式郵寄為限(寄 至:106433臺北市大安區忠孝東路四段二九0號九樓「交通部觀光局 收」),其他方式概不受理,並依受理日期為審查先後順序,受理申 請補助經費達預算額度上限時,本局即停止受理申請。 旅行業依本要點申請補助,須由總公司申請,一件掛號郵件以一家旅 行業申請為限,每一家旅行業申請案件超過可申請件數者,依出團日 順序先後為優先審查順序,逾限者不予審查;無法判斷先後者,本局 得逕為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