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設置露營場申請人,應檢附下列文件,向露營場管理機關申請登記; 其申請書,如附件六: (一)最近三個月內核發之土地登記謄本及地籍圖謄本。但得以電腦 完成查詢者,免附。 (二)土地所有權狀影本或土地同意使用之證明文件。 (三)設施規劃配置圖,範圍內既有之建築設施者,應檢附合法使用 證明文件,並輔以照片說明。 (四)公共意外責任保險契約影本。 (五)位屬山坡地及森林區範圍,依水土保持法相關規定應擬具水土 保持計畫者,應檢附水土保持完工證明書。 (六)位於都市土地者,應檢附所在地都市計畫主管機關提供符合土 地使用管制之函文影本。 (七)位於非都市土地農牧用地及林業用地者,應檢附目的事業主管 機關核發之土地使用許可文件。 (八)位於國家公園區者,應檢附國家公園管理處核發土地使用許可 文件。 (九)位於第二級災害敏感類型之海堤區域(堤身以外)者,應取得 當地水利主管機關同意文件。 (十)地質敏感區查詢結果。(如位於地質敏感區範圍且屬地質法土 地開發行為,後續開發行為應依地質法規定進行基地地質調查 及地質安全評估,並於相關法令規定需送審之書圖文件中納入 基地地質調查及地質安全評估結果) (十一)位於洪氾區二級管制區及洪水平原二級管制區者,應檢附設 置可供人員避難及減輕危害等功能之設施之相關證明文件。 (十二)委託書(有代理人需檢附)。 (十三)其他經露營場管理機關指定之文件。 前項第三款文件,如係具原住民身分者於原住民族地區內之部落範圍 申請登記露營場,經露營場管理機關認定確無危險之虞,得以經開業 之建築師、執業之土木工程科技師或結構工程科技師出具之結構安全 鑑定證明文件,及經管理機關查驗合格之簡易消防安全設備配置平面 圖替代之,並應每年報露營場管理機關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