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帶客從事水域遊憩活動或提供場地、器材供遊客從事水域遊憩活動者 ,應遵守下列事項: (一)知悉緊急危難事件時,除應先採取適當之安全救援措施外,並 同時向消防單位請求救援及通報本處。 (二)帶客從事水域遊憩活動,應依據本辦法項目限制數量辦理,且 不得超過機具原設計乘載人數,活動每組應配置至少一名合格 救生員,救生員應攜帶救生浮標。 (三)應提供保養良好、無損壞之水上腳踏車、獨木舟、手划船、風 浪板、立式划槳、其他浮具及相關裝備。 (四)於遊客從事水域活動前確實檢查設備,詳加說明、示範暨活動 安全教育宣導,並須依下列程序檢查遊客裝備: 1.提供合身及附有口哨之救生衣。 2.確認遊客救生衣之扣環及連接帶無損壞脫落之慮。 3.確認遊客已適當穿著救生衣。 (五)活動途中不得棄置遊客不顧或任由遊客脫隊單獨行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