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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稱:觀光旅館業及旅館業商品(服務)禮券同業同級公司相互連帶擔保基準

中華民國112年10月25日,並自即日生效 制(訂)定

三、本基準所用名詞,定義如下:
    (一)同業:同為觀光旅館業或同為旅館業。
    (二)同級:市占率達百分之五且經本部觀光署星級旅館評鑑評定為
          同星等並於效期內之觀光旅館業或旅館業,以公司實收資本額
          及前一年度經會計師查核簽證財務報表之營業收入淨額,分為
          以下二级:
          1.甲級:實收資本額達新臺幣三千萬元且營業收入淨額達新臺
            幣一億元。
          2.乙級:實收資本額達新臺幣三千萬元或營業收入淨額達新臺
            幣一億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