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本基準所用名詞,定義如下: (一)同業:同為觀光旅館業或同為旅館業。 (二)同級:市占率達百分之五且經本部觀光署星級旅館評鑑評定為 同星等並於效期內之觀光旅館業或旅館業,以公司實收資本額 及前一年度經會計師查核簽證財務報表之營業收入淨額,分為 以下二级: 1.甲級:實收資本額達新臺幣三千萬元且營業收入淨額達新臺 幣一億元。 2.乙級:實收資本額達新臺幣三千萬元或營業收入淨額達新臺 幣一億元。
三、本基準所用名詞,定義如下: (一)同業:同為觀光旅館業或同為旅館業。 (二)同級:市占率達百分之五且經本部觀光署星級旅館評鑑評定為 同星等並於效期內之觀光旅館業或旅館業,以公司實收資本額 及前一年度經會計師查核簽證財務報表之營業收入淨額,分為 以下二级: 1.甲級:實收資本額達新臺幣三千萬元且營業收入淨額達新臺 幣一億元。 2.乙級:實收資本額達新臺幣三千萬元或營業收入淨額達新臺 幣一億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