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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稱:大眾捷運系統旅客運送責任保險費率(臺北市木柵線)

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廢止

四、年末準備金計提公式:
  (一)特別準備金之提存:
        1.「滿期自留保費」乘以三%。
        2.(「自留業務預期賠款」減「自留業務實際賠款」)乘以五0
          %。
  (二)未滿期保費準備金之提存:(「保費收入」加「再保費收入」減
        「再保費支出」)乘以五0%。
五、臺北市木柵線捷運系統旅客運送責任保險保費:
  (一)保險費:
        1.以預收保費方式。
        2.每一旅客人次保費新臺幣0‧一八四元。
        3.預收保費:為預估全年總保費新臺幣三、三五八、000元乘
          以百分之六十,即新臺幣二、0一四、八00元。
        4.保費調整:於保險期間屆滿或終止後,按實際旅客人數計算實
          際總保費。如實際總保費低於預收保費時,保險公司應退還其
          差額;如實際總保費高於預收保費時,被保險人應支付其差額
          。
  (二)計算基礎:
        1.損失幅度:預估每年每位傷亡旅客賠付金額為新臺幣三萬元
          。
        2.危險發生率:預估每年發生傷亡機率為每百萬人四‧六一二
          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