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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稱:臺北大眾捷運系統旅客運送責任保險費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廢止

  一、保險金額:
    (一)每人死亡給付新臺幣一佰四十萬元。
    (二)殘廢給付比照勞工保險條例所訂殘廢給付標準表,每人最高新
          臺幣一佰四十萬元。
    (三)每人醫療費用給付最高新臺幣三十萬元。
    (四)財產毀損喪失能提出證據者,每人最高新臺幣二萬元。
    (五)每人體傷自負額新臺幣一仟元。
    (六)每一意外事故賠償金額最高新臺幣二億伍仟萬元。
    (七)每一保險期間賠償金額最高新臺幣八億元。
  二、保險期間:一年,期滿依保險條款標準第三十二條辦理。
  三、費率結構:
    (一)預期損失率:七十五.三%以上。
    (二)特別準備金:三%。
    (三)附加費用率:二十一.七%以下。
          1.稅捐:五.六%。
          2.管理費用及預期利潤:十六.一%以下。
  四、年末準備金計提公式:
    (一)特別準備金之提存:
          1.「滿期自留保費」乘以三%。
          2.(「自留業務預期賠款」減「自留業務實際賠款」)乘以五
            0%。
    (二)未滿期保費準備金之提存:(「保費收入」加「再保費收入」
          減「再保費支出」)乘以五0%。
  五、保險費計算基礎:
    (一)損失幅度:每年每位傷亡旅客賠付金額預估值為新臺幣三萬元
          。
    (二)危險發生率:每年發生傷亡機率預估值為每百萬人四.六一二
          次。
    (三)保險費:
          1.以預收保費方式。
          2.每一旅客人次保費:上限為新臺幣0.一一九四元,下限為
            新臺幣0.0八九元。
          3.預收保費:為預估全年總保費乘以百分之六十。
          4.保費調整:於保險期間屆滿或終止後,按實際旅客人數計算
            實際總保費。如實際總保費低於預收保費時,保險公司應退
            還其差額;如實際總保費高於預收保費時,被保險人應支付
            其差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