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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名稱:大眾捷運法

中華民國112年6月28日 修正

第八章  附則 第五十三條
大眾捷運系統旅客運送、行車安全、修建養護、車輛機具檢修、行車人員
技能體格檢查規則及附屬事業經營管理辦法,由營運之地方主管機關擬訂
,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
第五十四條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