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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名稱:民間投資建設大眾捷運系統辦法

中華民國104年10月1日 廢止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辦法依大眾捷運法第十三條第五項規定訂定之;本辦法未規定者,適用
其他法令之規定。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交通部;在地方為路網所在地之直轄市或
縣(市)政府。
路網跨越不相隸屬之行政區域者,由各有關直轄市與縣(市)政府或縣(
市)政府協議決定地方主管機關。協議不成者,由交通部指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