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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名稱:民間投資建設大眾捷運系統辦法

中華民國104年10月1日 廢止

第四章  附則 第二十二條
民間機構在籌辦、興建及營運時期,其自有資金之最低比率均應維持在百
分之二十五以上。
第二十三條
大眾捷運系統之投資契約中,應約定「民間投資建設大眾捷運系統辦法為
本契約約款之一部分。其他約款,不得與該辦法牴觸,牴觸者,無效。」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所需書表格式由地方主管機關另定之。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