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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名稱:大眾捷運系統經營維護與安全監督實施辦法

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十二月三十日 修正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辦法依大眾捷運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三十四條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大眾捷運系統受主管機關監督事項如左:
  一、營運機構之增減資本、租借營業、抵押財產、移轉管理、全部或部
      分宣告停業或終止營業。
  二、營運狀況、系統狀況、營業盈虧、運輸情形及改進計畫。
  三、兼營附屬事業。
  四、旅客運價及聯運運價。
  五、聯運業務。
  六、財務及會計。
  七、服務水準。
  八、行車安全及保安措施。
  九、其他有關指定之事項。
      前項監督事項、大眾捷運系統營運機構應實施主動監督管理,其實
      施要點由該機構訂定,報請地方主管機關核備;變更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