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條之二
第十三條所稱一般行車事故,指前條所定重大行車事故以外之下列情事: 一、衝撞事故:發生列車互相、車輛互相、或列車與車輛互相間之衝撞或 撞觸。 二、出軌事故:發生列車或車輛傾覆或脫離軌道。 三、火災事故:列車或車輛發生火災。 四、列車與道路交通事故:列車或車輛於道路與車輛或行人發生衝撞或碰 撞之事故。 五、死傷事故:除前列各款外,因列車或車輛運轉或人員跳、墜車致發生 死亡或受傷。 六、設備損害事故:除前列各款及因天然災變造成者外,因列車或車輛運 轉造成設備或結構物損害達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以上。 七、運轉中斷事故:除前列各款及因天然災變造成者外,列車或車輛運轉 中斷達一小時以上。 前項第三款所稱火災,同前條第三項規定。 第一項第七款所稱運轉中斷,指正線任一路段雙向列車均無法運轉之情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