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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名稱:大眾捷運系統兩側禁建限建辦法

中華民國108年5月16日 修正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四條
捷運工程建設機構及捷運營運機構,應定期巡察本辦法劃定之禁建、限建
範圍,發現有違反本辦法行為者,應即通知捷運主管機關。
第二十五條
違反第六條、第七條禁止或限制之行為,捷運主管機關得商請當地該管主
管機關通知申請人、或行為人命其限期改善、修改、停工或拆除,申請人
、起造人或行為人屆期不辦理者,依行政執行法辦理。
無當地該管主管機關者,前項處分由捷運主管機關為之。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