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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名稱:大眾捷運系統旅客運送責任保險條款標準

中華民國八十三年一月二十日 制(訂)定

第七章  法令之適用 第三十六條(法令之適用)
  保險契約未約定事項,悉依照中華民國保險法及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三十七條(施行日)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