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源依據交通部(以下簡稱本部)為依獎勵民間參與交通建設條例 第二十三條有關棄土區相關之規定辦理中正國際機場至台北捷運系 統建設工程(以下簡稱中正機場捷運工程)棄土區(土石方資源堆 置場)申請設置之審核作業,特訂定本要點。本要點未規定者,適 用地方政府有關棄土場或土石方資源堆置場管理要點之規定。 二、適用範圍本要點適用中正機場捷運工程所需棄土區(土石方資源堆 置場)之申請設置。本要點所稱棄土區(土石方資源堆置場)係指 中正機場捷運工程所產生之工程賸餘土石方之暫存、回收、轉運、 加工處理、分類再利用及堆置之土石方資源堆置場。 三、申請之書圖文件資料本部審核中正機場捷運工程棄土區(土石方資 源堆置場)之申請設置案件(以下簡稱申請案件),分初審與複審 兩階段審核。申請人於各審核階段應提送下列書圖文件乙式三十份 (視需要得增加份數): (一)初審1.申請書表。 2.申請證明文件影本。 3.土地權利證明文件。 4.土地登記(簿)謄本及地籍圖謄本。 5.設置計畫書圖概要(場址位置圖、範圍圖、概要說明)。 (二)複審1.申請書(附初審認可文件)。 2.設置場地計畫書圖,包括:(1)土地使用計畫書圖(地形 圖、位置圖、配置圖)(2)容量計算書。 (3)如屬都市計畫區內土地,檢附土地使用分區證明。 (4)污染防治措施計畫。 (5)分區分段分期計畫書(含使用期限)。 (6)交通運輸計畫。 (7)再利用計畫。 3.依法令規定認定必要時,應檢附下列書圖文件:(1)環境 影響說明書或環境影響評估報告書。 (2)水土保持計畫。 (3)軍事禁限建管制。 4.其他經相關單位認定須增加之文件。 四、申請程序申請案件之申請與報核應由申請人提送交通部高速鐵路工 程局轉本部申請審核。 五、審核程序申請案件之審核,應依下列程序辦理: (一)初審:應就申請案件辦理現場會勘與進行審查,並應自收件日 起三十日內將初審結果通知申請人,必要時得適度延長該期限 。申請案件經初審認可後,申請人應於通知日起六個月內申請 複審。 (二)複審:應就申請複審案件進行審查,並自收件日起三十日內將 複審意見通知申請人,必要時得適度延長該期限。申請人應依 複審意見修正相關書圖文件後,提送本部核定。前項棄土區( 土石方資源堆置場)審核之作業流程詳如附圖;審核之作業分 工及程序詳如附表。 本部為審查申請案件,應邀集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農業委 員會、環境保護署、內政部地政司、營建署及相關地方政府等 機關會同審查。 六、勘驗啟用中正機場捷運工程棄土區(土石方資源堆置場)應有之設 施完成後,應檢具核准文件及完成後之照片,向本部申請勘驗核可 後啟用,並副知當地縣(市)政府。 七、申請案件核可後重大變更申請案件內容經本部核可後,遇有重大變 更事由者,申請人應提出變更計畫之書圖文件,報請本部核可後, 送請棄土區(土石方資源堆置場)當地縣(市)政府會同監督辦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