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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名稱:交通部審核中正機場至台北捷運系統建設工程申請設置棄土區(土石方資源堆置場)作業要點

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六月一日 制(訂)定

  一、法源依據交通部(以下簡稱本部)為依獎勵民間參與交通建設條例
      第二十三條有關棄土區相關之規定辦理中正國際機場至台北捷運系
      統建設工程(以下簡稱中正機場捷運工程)棄土區(土石方資源堆
      置場)申請設置之審核作業,特訂定本要點。本要點未規定者,適
      用地方政府有關棄土場或土石方資源堆置場管理要點之規定。
  二、適用範圍本要點適用中正機場捷運工程所需棄土區(土石方資源堆
      置場)之申請設置。本要點所稱棄土區(土石方資源堆置場)係指
      中正機場捷運工程所產生之工程賸餘土石方之暫存、回收、轉運、
      加工處理、分類再利用及堆置之土石方資源堆置場。
  三、申請之書圖文件資料本部審核中正機場捷運工程棄土區(土石方資
      源堆置場)之申請設置案件(以下簡稱申請案件),分初審與複審
      兩階段審核。申請人於各審核階段應提送下列書圖文件乙式三十份
      (視需要得增加份數):
    (一)初審1.申請書表。
          2.申請證明文件影本。
          3.土地權利證明文件。
          4.土地登記(簿)謄本及地籍圖謄本。
          5.設置計畫書圖概要(場址位置圖、範圍圖、概要說明)。
    (二)複審1.申請書(附初審認可文件)。
          2.設置場地計畫書圖,包括:(1)土地使用計畫書圖(地形
            圖、位置圖、配置圖)(2)容量計算書。
           (3)如屬都市計畫區內土地,檢附土地使用分區證明。
           (4)污染防治措施計畫。
           (5)分區分段分期計畫書(含使用期限)。
           (6)交通運輸計畫。
           (7)再利用計畫。
          3.依法令規定認定必要時,應檢附下列書圖文件:(1)環境
            影響說明書或環境影響評估報告書。
           (2)水土保持計畫。
           (3)軍事禁限建管制。
          4.其他經相關單位認定須增加之文件。
  四、申請程序申請案件之申請與報核應由申請人提送交通部高速鐵路工
      程局轉本部申請審核。
  五、審核程序申請案件之審核,應依下列程序辦理:
    (一)初審:應就申請案件辦理現場會勘與進行審查,並應自收件日
          起三十日內將初審結果通知申請人,必要時得適度延長該期限
          。申請案件經初審認可後,申請人應於通知日起六個月內申請
          複審。
    (二)複審:應就申請複審案件進行審查,並自收件日起三十日內將
          複審意見通知申請人,必要時得適度延長該期限。申請人應依
          複審意見修正相關書圖文件後,提送本部核定。前項棄土區(
          土石方資源堆置場)審核之作業流程詳如附圖;審核之作業分
          工及程序詳如附表。
          本部為審查申請案件,應邀集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農業委
          員會、環境保護署、內政部地政司、營建署及相關地方政府等
          機關會同審查。
  六、勘驗啟用中正機場捷運工程棄土區(土石方資源堆置場)應有之設
      施完成後,應檢具核准文件及完成後之照片,向本部申請勘驗核可
      後啟用,並副知當地縣(市)政府。
  七、申請案件核可後重大變更申請案件內容經本部核可後,遇有重大變
      更事由者,申請人應提出變更計畫之書圖文件,報請本部核可後,
      送請棄土區(土石方資源堆置場)當地縣(市)政府會同監督辦理
      。